《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1903-2008)是中国针对发酵类制药企业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强制性国家标准,旨在控制制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有机废水,保护水环境。以下是其核心内容及重点要求:
一、适用范围
该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企业(包括抗生素、维生素、氨基酸等)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,涵盖现有企业、新建企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环保设施设计及验收。
二、水污染物控制项目与限值
1. 控制指标
常规污染物:化学需氧量(COD)、五日生化需氧量(BOD5)、悬浮物(SS)、氨氮(NH3-N)、总氮(TN)、总磷(TP)、pH值等。
特征污染物:根据发酵类制药工艺特点,增加对总锌、总氰化物等指标的管控。
2. 排放限值
直接排放:COD限值为100 mg/L,BOD5为20 mg/L,氨氮为10 mg/L,总磷为0.5 mg/L。
间接排放:COD限值为300 mg/L,BOD5为100 mg/L,氨氮为30 mg/L,总磷为2.0 mg/L。
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:要求企业控制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,推动节水减排。
三、监测与管理要求
1. 监测频次:企业需定期监测废水排放情况,关键指标如COD、氨氮等至少每月检测一次。
2. 采样方法:废水采样需在总排放口进行,混合取样后检测日均浓度。
3. 数据记录:监测数据保存至少3年,并接受环保部门核查。
4. 企业责任: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,确保达标排放;超标企业将面临罚款或停产整改。
四、实施重点
1. 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:发酵类制药废水COD浓度高(通常5000~20000 mg/L),需采用厌氧+好氧组合工艺(如UASB+活性污泥法)实现达标。
2. 氨氮与总磷控制:针对发酵废水中氨氮和总磷浓度高的特点,推广生物脱氮除磷技术(如A2/O工艺)。
3. 清洁生产:优化生产工艺,减少废水产生量,推广绿色制药技术。
五、与其他标准的衔接
该标准与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8978-1996)相衔接,但针对发酵类制药工业的特殊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。
《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1903-2008)通过严格的污染物限值和单位产品排水量控制,推动制药企业采用高效废水处理技术、优化生产工艺,减少环境污染。其核心在于控制高浓度有机废水(如发酵母液、洗涤废水)的排放,同时兼顾氨氮、总磷等关键指标,促进制药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