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0426-2006)是中国针对煤炭开采、选煤及相关环节制定的污染物排放强制性国家标准,旨在控制煤炭工业对水、大气及固体废物的污染,保护生态环境。以下是其核心内容及重点要求:
一、适用范围
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的煤矿(含露天煤矿)、选煤厂,以及煤矸石堆置场、煤炭贮存和装卸场所的污染防治与管理。同时覆盖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保设施设计、验收及投产后的污染管控。
二、污染物控制项目与限值
1. 水污染物
控制指标:悬浮物(SS)、化学需氧量(COD)、石油类、总铁、总锰等。
排放限值:根据排放去向(直接排入环境水体或间接排入污水处理厂)设定不同限值。例如,直接排放的悬浮物限值为50 mg/L,COD为60 mg/L;间接排放则放宽至70 mg/L和100 mg/L。
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**:要求煤炭开采和选煤企业控制单位产量的废水排放量,推动节水减排。
2. 大气污染物
控制指标:颗粒物、二氧化硫(SO₂)、氮氧化物(NOx)等。
排放限值:如煤炭地面生产系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80 mg/m³,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限值为400 mg/m³。
3. 固体废物与堆场管理
煤矸石堆置场:需采取防渗、防扬散、防自燃措施,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设置堆场。
煤炭贮存与装卸:要求封闭或覆盖作业,减少粉尘逸散。
三、监测与管理要求
监测频次:企业需定期监测水、气污染物排放情况,关键指标如COD、悬浮物等至少每月检测一次。
数据记录:监测数据保存至少3年,并接受环保部门核查。
企业责任: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,确保达标排放;超标企业将面临罚款或停产整改。
四、实施重点
1. 水污染治理:重点控制选煤废水和矿井涌水的高悬浮物、重金属污染,推广高效沉淀、过滤技术。
2. 煤矸石综合利用:鼓励煤矸石用于发电、建材生产,减少堆存环境风险。
3. 清洁生产:优化采选工艺,降低能耗和污染物产生量。
五、与其他标准的衔接
该标准部分替代了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8978-1996)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16297-1996)中的相关内容,但涉及特殊区域(如水源保护区)的污染管控仍需结合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等法规执行。
GB 20426-2006通过分环节、分介质的污染物限值和管理要求,强化了煤炭工业的环境责任,推动行业向清洁生产和绿色转型发展。其核心在于控制高污染环节(如煤矸石堆置、选煤废水)的环境风险,同时为监管提供明确依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