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9431-2004)是我国针对味精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标准,旨在控制废水、废气和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。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:
1. 适用范围
该标准适用于味精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,包括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味精项目。
2. 排放控制要求
标准根据味精企业的生产规模和污染物种类,将排放控制分为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两类,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。
3.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
标准对味精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进行了严格规定,包括:
化学需氧量(COD):现有企业为300 mg/L,新建企业为150 mg/L。
生化需氧量(BOD₅):现有企业为100 mg/L,新建企业为50 mg/L。
悬浮物(SS):现有企业为150 mg/L,新建企业为100 mg/L。
氨氮(NH₃-N):现有企业为50 mg/L,新建企业为30 mg/L。
总磷(以P计):现有企业为5 mg/L,新建企业为3 mg/L。
4.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
标准对味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也进行了规定,主要包括:
二氧化硫(SO₂):现有企业为400 mg/m³,新建企业为200 mg/m³。
氮氧化物(NOₓ):现有企业为300 mg/m³,新建企业为150 mg/m³。
颗粒物:现有企业为120 mg/m³,新建企业为80 mg/m³。
5. 固体废物管理
标准要求味精企业必须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、贮存和处理,特别是对发酵废渣和污泥,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,防止二次污染。
6. 监测与实施
味精企业需定期监测废水、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情况,并保留监测记录。
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,确保数据准确可靠。
7. 其他要求
味精企业应采用清洁生产技术,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。
鼓励使用高效节能设备,提高资源利用率,减少环境污染。
8. 实施时间
该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,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味精项目需严格执行。
《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9431-2004)通过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全面的管理要求,有效控制了味精工业对环境的污染,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提供了重要保障。味精企业应积极采取环保措施,确保达标排放,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