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596-2001)是我国针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标准,旨在控制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、废气和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。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:
1. 适用范围
该标准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污染物排放管理,包括猪、牛、鸡、鸭等主要畜禽品种。
2. 排放控制要求
标准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物种类,将排放控制分为**现有养殖场**和**新建养殖场**两类,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。
3.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
标准对养殖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进行了严格规定,包括:
化学需氧量(COD):现有养殖场为400 mg/L,新建养殖场为200 mg/L。
生化需氧量(BOD₅):现有养殖场为150 mg/L,新建养殖场为100 mg/L。
悬浮物(SS):现有养殖场为200 mg/L,新建养殖场为100 mg/L。
氨氮(NH₃-N):现有养殖场为80 mg/L,新建养殖场为50 mg/L。
总磷(以P计):现有养殖场为8 mg/L,新建养殖场为5 mg/L。
4.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
标准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也进行了规定,主要包括:
氨气(NH₃):现有养殖场为10 mg/m³,新建养殖场为5 mg/m³。
硫化氢(H₂S):现有养殖场为2 mg/m³,新建养殖场为1 mg/m³。
5. 固体废物管理
标准要求养殖场必须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、贮存和处理,特别是对畜禽粪便和垫料,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,防止二次污染。
6. 监测与实施
养殖场需定期监测废水、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情况,并保留监测记录。
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,确保数据准确可靠。
7. 其他要求
养殖场应采用清洁生产技术,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。
鼓励使用生态养殖模式,提高资源利用率,减少环境污染。
8. 实施时间
该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,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养殖场需严格执行。
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596-2001)通过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全面的管理要求,有效控制了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,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提供了重要保障。养殖场应积极采取环保措施,确保达标排放,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