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5465-2010)是中国针对铝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,旨在控制铝工业对水、大气和固体废物的污染,保护生态环境。以下是其核心内容及重点要求:
一、适用范围
该标准适用于铝工业(包括氧化铝、电解铝、铝用碳素等)的污染物排放管理,涵盖现有企业、新建企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环保设施设计及验收。
二、污染物控制项目与限值
1. 水污染物
控制指标:化学需氧量(COD)、悬浮物(SS)、氟化物、氨氮(NH3-N)、总磷(TP)、石油类等。
排放限值:根据排放去向(直接排入环境水体或间接排入污水处理厂)设定不同限值。例如,直接排放的COD限值为60 mg/L,氟化物为8 mg/L;间接排放的COD限值为100 mg/L,氟化物为15 mg/L。
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:要求企业控制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,推动节水减排。
2. 大气污染物
控制指标:颗粒物、二氧化硫(SO₂)、氟化物、沥青烟等。
排放限值:如电解铝厂的氟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3 mg/m³,SO₂为200 mg/m³;氧化铝厂的颗粒物限值为30 mg/m³。
无组织排放控制:要求对原料堆放、电解槽等环节采取封闭或负压收集措施,减少粉尘和氟化物逸散。
3. 固体废物
控制要求:铝工业产生的赤泥、电解槽废渣等固体废物需分类收集、妥善处置,禁止随意堆放或倾倒。
资源化利用:鼓励赤泥用于建材生产或土壤改良,电解槽废渣用于回收金属。
三、监测与管理要求
监测频次:企业需定期监测废水、废气排放情况,关键指标如氟化物、颗粒物等至少每月检测一次。
数据记录:监测数据保存至少3年,并接受环保部门核查。
企业责任: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,确保达标排放;超标企业将面临罚款或停产整改。
四、实施重点
1. 氟化物治理:铝工业是氟化物污染的主要来源,需采用高效净化技术(如干法净化、湿法洗涤)控制排放。
2. 赤泥综合利用:赤泥是氧化铝生产的主要固体废物,需通过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风险。
3. 清洁生产:优化生产工艺,降低能耗和污染物产生量,推广绿色制造技术。
五、与其他标准的衔接
该标准与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8978-1996)、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16297-1996)等相衔接,但针对铝工业的特殊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。
《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5465-2010)通过分环节、分介质的污染物限值和管理要求,强化了铝工业的环境责任,推动行业向清洁生产和绿色转型发展。其核心在于控制氟化物、赤泥等高污染环节的环境风险,同时为监管提供明确依据。